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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其余发布机构:
文号: 环函[2014]124号 实施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14-06-27 实施日期: 2014-06-27

环境保护部

环函[2014]124号

关于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江苏王子制纸有限公司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4〕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造纸制浆过程中产生的黑液包含有机物(主要成分为木素、半纤维素等)和无机物,经蒸发浓缩后通过碱回收炉将其燃烧,产生蒸汽或发电。考虑到碱回收炉与一般燃煤发电锅炉的差异性,以及目前工艺技术现状与氮氧化物排放实际情况,65蒸吨/小时以上碱回收炉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65蒸吨/小时及以下碱回收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27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