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2021年供暖季天然气保供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安徽分公司、中国石化安徽天然气销售中心、中海石油安徽能源公司,安徽省天然气公司:
为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部署,做好2020—2021年供暖季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形势。前三季度,全省天然气运行形势总体平稳,用气量同比增长3.5%。随着各地陆续进入供暖季,用气需求开始快速增长,从10月中旬开始,长三角地区LNG运力已出现持续紧张。加之受新冠疫情导致的上半年需求放缓、LNG现货价格走低等因素影响,前三季度管道气合同履约率普遍不高。预计今年12月至明年1月用气高峰期,如遇大范围持续极寒天气或进口气供应渠道收窄等情况,我省局部地区、局部时段有可能供应偏紧,天然气保供工作将面临一定压力。各地各单位要清醒认识供暖季天然气供应形势,按照 “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压实各方责任,全力做好今冬明春天然气保供工作。
二、加强气源保障。各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要协调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和主要用气企业加强与气源企业衔接,在全国用气高峰到来前落实供暖季气源。要在合同气量之外积极采取交易市场在线竞拍、扩大LNG采购等方式增加资源供应,不得以市场价格波动等理由实施限供,影响工商企业正常生产。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海石油等气源企业驻安徽销售机构要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我省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多方筹措资源,弥补资源缺口,主动衔接国家油气管网公司,互为补充、互相支援。国家油气管网公司驻安徽各管理处和省内有关管道企业,要协调做好管网设施运行计划安排和调度,保障重点管网和互联互通工程安全稳定输送,配合支持供用气双方在应急情况下开展气源串换、代输等,保障天然气供应和输送的稳定。
三、严格履行合同。各地要切实加强供用气合同管理。按照国家要求时限,组织用气企业与气源企业签订全年和供暖季供用气合同,督促城镇燃气企业与下游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做到非居民用户用气合同全覆盖。根据国家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精神和国家天然气干线管网与上下游分开运营带来的新变化,鼓励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气源企业、管网企业积极探索签订中长期供用气合同和管容、管输合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落实稳定气源。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督促供、用气企业严格履行供用气合同。
四、加强应急储备。各地要按照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各地区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的目标,落实储气责任。今年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要抓紧与气源企业落实调峰气量,签订保障供应和调度协议,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及时保障民生用气安全。已建成的储气设施,要在10月底前,抓紧采购气源,及时补充储备,做到能储尽储、随用随补,确保储气设施满负荷储备,应急状态下满负荷运转。储气能力暂时不达标的企业和地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通过与调峰用户签订可压减可中断供气合同等方式弥补调峰能力。
五、合理疏导气价。各地可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上游企业对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实行季节性上浮的情况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天然气用户承受能力,在现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基础上顺加上游企业季节性上浮价格,上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去年供暖季。城镇燃气企业采购储气设施天然气、租赁库容增加的成本,可通过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
六、落实保供责任。天然气保障供应工作是关系民生冷暖的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保供责任,完善工作预案,坚决抓好工作落实。各相关企业要严格履行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供暖季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建立日监测日调度日报告工作机制,确保供暖保护工作不出现问题。
各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要在11月10日前,将今年供暖季天然气供需形势、保供方案等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对于不能履行民生用气保供责任,储气能力不达标,储气责任不落实,导致出现较大范围停供民生用气等严重情节的城镇燃气企业,要按照《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惩戒。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将对工作不到位、不能保证民生用气或出现重大舆情的情况予以通报,并将合同履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记录,对于不按合同约定供气、提气,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供用气企业,予以联合惩戒。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能源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