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20〕56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储气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天然气储备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储气设施建设布局
各市要统筹规划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不再将建设任务分解到所辖县(市、区),避免储气设施建设小型化、分散化,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于2020年11月底前制定储气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和投资计划,其中在建项目应于2020年底前建成投运,规划项目应于2020年11月底前开工建设、2021年底前建成投运。城镇燃气企业应于2020年11月底前将自建和统建的储气能力,报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纳入各市储气能力建设规划。省有关单位要统筹推进省级储气设施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参股投资,力争2022年底芜湖长江LNG内河接收(转运)站及罐箱多式联运试点示范项目、江苏滨海LNG接收站形成储气能力,2024年底江苏启东LNG接收站形成储气能力。相关企业要于2020年11月底前按参股比例确定我省储备权益。
二、完善储气调峰服务价格机制
各市要支持企业将投资建设运营的储气设施通过出租库容、利用季节性价差等市场化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收益。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皖发改价格规〔2019〕4号),将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准许其获得合理收益。对达到储气目标的企业,探索核定一定比例的垫底储气量,并将此项购气成本纳入企业固定成本。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时,可将城镇燃气企业因采购储气设施天然气、租赁库容增加的成本,通过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鼓励各类供气企业对承担调峰责任的终端用户实行季节性价格优惠。
三、构建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通过集中建设储气设施不能完成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储气任务,或不具备集中建设储气设施条件的市,要抓紧与省级储气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对接,于11月底前协商签署委托储备协议、购买或租赁储气能力等,弥补储气能力不足。省级储气设施建成投运前,各市要督促城镇燃气企业于每年9月底前与可压减可中断用户签订调峰合同,建立完善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和用户清单,履行储气责任。鼓励各类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和终端用户签订与淡旺季价格挂钩的中长期供用气合同,形成合理的季节性价差。天然气干支线和城镇配气管网应实行公平开放,向第三方储气设施和各类用户提供无歧视接入和代输服务。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市、各有关单位要优化储气设施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安评环评等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储气设施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政府储气能力建设项目。有条件的市、县可出台投资支持政策,对储气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市、县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可用于符合条件的储气设施项目建设。
五、完善任务落实机制
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储气能力建设任务考核制度要求,定期通报各市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市政府、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必要时予以约谈问责。对不能履行调峰责任的企业,根据情形依法予以处罚,对出现较大范围停供民生用气等严重情节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燃气特许经营监督考核,在授予或变更燃气特许经营权时,将履行储气责任和义务列入特许经营协议,对储气能力不达标且项目规划不落地的燃气企业,依法收回或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能源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