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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部 其余发布机构:
文号: 国土资发 [2004] 208 号 实施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9-30 实施日期: 2004-09-30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 [2004] 208 号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OO四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_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