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现有圉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国家或本省已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及本省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文件。
Z60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市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WHTC工况法)
13.040.40
【广东】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宁夏】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宁夏】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北京】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