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推动辽宁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保证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效果,提升既有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改善室内环境,结合本地区气候特点及公共建筑现状,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辽宁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DB21/T 1824-2026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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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91.040.10
【北京】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技术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