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净化装置”)性能测定项目、测定方法、计算方法与报告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医药、涂装、印刷、纺织、印染、建材、电子、冶炼等行业内使用的额定处理风量不小于150 m3/h的净化装置的性能测定。其他行业内使用的处理有机废气的净化装置的性能测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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