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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其余发布机构: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文号: 深人环规〔2018〕4号 实施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0-16 实施日期: 2018-10-17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人环规〔2018〕4号

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和《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府办规〔20186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Ⅵ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Ⅵ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符合6b限值要求。
二、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的是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三、2018111日(含)起,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
2018111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11日前凭2018111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在201811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1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对于珠三角地区(广州、佛山、东莞、惠州、中山、珠海、江门、肇庆)的2018111日前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国Ⅴ标准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我市于201911日前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四、20181231日(含)起,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
20181231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31日前凭20181231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2018123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3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对于珠三角地区的20181231日前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我市于201931日前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五、国Ⅵ标准在我市正式实施起,除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车辆外,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六、达到国Ⅵ标准的轻型汽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七、本通告自2018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