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扬子石化伊士曼特种化学品(南京)有限公司5万吨/年碳九加氢石油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扬子石化伊士曼特种化学品(南京)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扬子石化伊士曼特种化学品(南京)有限公司5万吨/年碳九加氢石油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南京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宁环建〔2013〕68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在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长芦片区拟定地点,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碳九加氢石油树脂项目。
二、同意南京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营运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本项目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物耗能耗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清下水管网。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扬子石化净一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三)项目应充分利用余热供热,不足部分由扬子石化公司提供。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各类废气须有效收集并采用高效处理措施,确保废气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所列。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储运、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烟(粉)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苯乙烯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工艺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靠雍六高速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粗C9原料纯化过程中产生的粗乙苯、轻C9、重C9等副产物须经管道返回扬子石化公司综合利用。该类副产物严格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外售及处置,同时扬子石化公司需办理该类副产物的处置经营许可,并作为该项目试生产的前置条件。其它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加强对运输过程及外协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事故应急预案需定期演练。罐区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应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设置不小于45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杜绝事故废水排放。
(七)主生产区地面、罐区、厂内废水预处理系统、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场须采取严格完善的防渗措施,防止渗漏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八)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在罐区、树脂生产区、导热油系统区及污水处理站合并区域边界外设置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规划、新建各类环境敏感目标。
(九)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加强清下水排口监测。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十)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厂界外应设置足够宽度绿化隔离带,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一)与本项目配套的原料及副产物输送管道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SO2≤0.4吨、NOX≤17.27吨、苯≤0.08吨、甲苯≤0.08吨、二甲苯≤0.08吨、苯乙烯≤0.08吨、非甲烷总烃≤13.3吨、氟化物≤0.03吨、烟(粉)尘≤3.71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环境外排量):
废水量≤52294吨、COD≤23.97/3.49吨、SS≤16.09/3.66吨、氨氮≤0.12/0.12吨、总磷≤0.032/0.026吨、氟化物≤0.79/0.52吨、乙苯≤0.01/0.01吨、二甲苯≤0.03/0.02吨、LAS≤1.33/0.26吨、石油类≤0.74/0.2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需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本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南京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保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