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促进节能环保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第三条 南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规定的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电视机、电热水器、双端荧光灯和自镇流荧光灯、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时必须采购节能产品,同类别的一般产品不得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第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其评标方法要考虑节能、环保产品因素。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条件下,对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分别给予5%、5%的价格扣除。
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节能、环保产品的评审,按照下列规则给予加分:
(1)在价格评标项中,对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4%、4%的加分。
(2)在技术评标项中,对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4%、4%的加分。
3、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节能、环保产品的评审,按照下列规则给予加分和价格扣除:
(1)在技术评标项中,对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在评审时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4%、4%的加分。
(2)对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5%的价格扣除。
第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将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对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报价分别给予当次一般产品最低报价的5%、5%的价格扣除。
第七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列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价格扣除比例和加分幅度。投标的产品同时符合多项扶持政策,价格扣除和加分因素可以叠加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附
南京市节能、环保产品评审优惠标准一览表
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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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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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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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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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价评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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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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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投标价格分别给予5%、5%的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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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评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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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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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4%、4%的加分;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4%、4%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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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价比评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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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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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投标价格5%、5%的价格扣除;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4%、4%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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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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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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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投标价格分别给予当次一般产品最低报价的5%、5%的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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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同时符合多项扶持政策,价格扣除和加分因素可以叠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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