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海上风电施工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北、东北、华东、南方能源监管局,山东、浙江、江苏、福建能源监管办,全国电力安委会有关企业成员单位:
为切实落实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管理责任,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3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3〕4号)要求和有关工作安排,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海上风电施工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现将《2023年海上风电施工安全专项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2:海上风电施工安全专项监管事项清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