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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余发布机构:
文号: 实施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2-26 实施日期: 2018-12-27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关于征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基准价标准等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行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02号)和《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琼府办〔2017177号)的相关规定,我委研究起草了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基准价标准等相关规定,现公开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请于1229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

 

联系人:谭政科,电话:65313578,邮箱:hnsfgl@163.com

附件: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基准价标准等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22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

 

基准价标准等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等的通知》(琼府办〔2016102号)和《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琼府办〔2017177号)以及《海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18193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全国11个地区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情况,为切实做好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完善交易价格体系,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际,现就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基准价等相关规定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征收标的

主要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基准价格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主要依据每吨或每千元污染物治理成本确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标准表

主要污染物

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基准

化学需氧量

300/吨·年

氨氮

300/吨·年

二氧化硫

250/吨·年

氮氧化物

250/吨·年

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排污单位需缴纳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之和。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按下列方式测算:

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该项污染物排污权核定量×该项污染物交易基准价格×该项污染物稀缺程度系数。

主要污染物稀缺程度系数=该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量/经排污许可后剩余的该项主要污染物指标量。

四、排污单位向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申购排污权,只有一个排污单位申购的,执行交易政府指导价;多个排污单位申购同一指标的,以交易政府指导价格作为底价,通过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成交价,交易成交价不得低于交易政府指导价。

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向排污单位回购富余排污权,执行交易政府指导价。

五、排污单位之间发生的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六、以市场交易方式购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新购的排污权指标在项目建设期内不需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正式投产运行后再按规定标准缴纳。

七、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基准价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