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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其余发布机构:
文号: 发改价格〔2016〕1881号 实施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8-29 实施日期: 2016-08-29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改价格〔2016〕1881号

关于太阳能热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现就制定太阳能热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全国统一的太阳能热发电(含4小时以上储热功能)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上述电价仅适用于纳入国家能源局2016年组织实施的太阳能热发电示范范围的项目。
  二、2018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投运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执行上述标杆上网电价。
  三、鼓励地方相关部门对太阳能热发电企业采取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绿色信贷、土地优惠等措施,多措并举促进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
  四、2019年以后国家将根据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状况、发电成本降低情况,适时完善太阳能热发电价格政策,逐步降低新建太阳能热发电价格水平。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