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