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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地方政府 其余发布机构:
文号: 宁政发[2009]143号 实施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4-01 实施日期: 2009-04-01

地方政府

宁政发[2009]143号

南京市节能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南京市节能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给我市下达的年度节能指标,分解下达当年的节能指标并将该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第三条  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具体负责节能考核和奖励工作。
 
第二章  考核奖励对象和参加评奖条件
  第四条  考核对象
  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市各产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
  第五条  奖励对象
  (一)节能工作成绩显著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产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
  (二)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和服务机构。
  (三)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六条 参加评奖条件
  (一)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达到“完成”或“超额完成”的等次。
  (二)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附表六中的分工或本单位的节能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工作,成绩显著。
  (三)科研和服务机构应在节能技术或节能产品研发中有重大创新;为本市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现社会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
  (四)先进个人应在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产业集团、重点用能单位和节能科研和服务机构中从事节能工作,业绩突出。
第三章  评价考核程序
  第七条  市统计局会同市经委和发改委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产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对照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在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自查评分和自查报告,并报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同时完成对本辖区、本系统内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工作,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
  第九条  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小组,于每年六月底前完成对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工作。评价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第十一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应在一个月内向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说明原因并提交整改方案,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提请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单位,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
第四章  奖励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的奖励名单及等级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根据市政府公布的考核结果拟定。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奖励名单及等级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业绩拟定。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科研和服务机构按属地向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和产业集团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奖励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初审后推荐至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推荐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后拟定奖励名单及等级。
  第十四条  先进个人名单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从各单位推荐人员中拟定。
  第十五条  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将拟定的先进单位名单及等级和先进个人名单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惩罚办法
  第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从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节能奖励。
  第十七条  对先进单位的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励名额分别为:5名、10名、30名,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4万元、2万元。对先进个人的奖励名额为10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其中对政府机关单位的奖励按《南京市市级机关规范少数公务员奖励性补贴实施办法》(宁奖字〔2009〕2号)的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情况给予通报。
第六章  责任抵押金制度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实行节能责任抵押金制度。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的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年向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缴纳节能目标责任抵押金。其中:主要领导缴纳2万元,分管领导缴纳1.5万元。区县政府领导兼任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的,责任抵押金不重复缴纳。
  第二十条  责任抵押金的退还和奖励标准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次的实行“退一奖二”;“完成”等次的实行“退一奖一”;“基本完成”等次的实行“只退不奖”;“未完成”等次的实行“不退不奖”。
  区县政府领导兼任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的,责任抵押金的退还和奖励按照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执行。
  对政府机关公务员的责任抵押金按《南京市市级机关规范少数公务员奖励性补贴实施办法》(宁奖字〔2009〕2号)的规定及程序办理。
  奖励的资金从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列支。未退还的责任抵押金纳入下一年度奖励经费统一使用。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46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