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灵丘县支家地银矿探矿权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山西省灵丘县支家地银矿探矿权属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山西省灵丘县支家地银矿探矿权属问题的请示》(晋地函[1999]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对该项目勘查许可证作变更登记的处理意见。
你厅1998年换发“山西省灵丘县山神庙-马坡银锰矿普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证号为:1400009860017)是符合法规要求的。但该许可证区块范围包含了探矿权人(冶金工业部第三地质勘查局316队)于1990年与鑫达金银开发中心(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签定白银基金储量承包合同的范围。现冶金工业部第三地质勘查局316队按合同向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提交了支家地矿区白银C+D级储量1109.67吨,并同意将签定白银储量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区块划出,由鑫达金银开发中心申请登记。
鉴于上述情况,可以按你厅“将签定白银储量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区块先行划出,由鑫达金银开发中心作为支家地银矿项目的探矿权人进行探矿权保留登记,对保留区块内原国家地勘费的投入,待鑫达金银开发中心利用该探矿权建立矿山或转让他人时,按国家对探矿权价款的有关规定处理。”的意见进行探矿权变更登记。
其它签定白银储量承包合同的探矿权也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章)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抄送:冶金工业部第三地质勘查局316队、鑫达金银开发中心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