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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部 其余发布机构:
文号: 交体法发(1995)607号 实施状态:
发文日期: 1995-07-13 实施日期: 1996-01-01

交通运输部

交体法发(1995)607号

关于发布《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交通部门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工程项目
        (一)交通部门按规定要报批的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下称‘工程项目’)。
        (二)主机功率在500kW以上的各类新建及购置船舶。
        第三条  《节能篇(章)》的审核、监督实施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报交通部审批的工程项目由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省、市审批的工程项目由省(市)交通厅(局)能源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审批的工程项目由企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经交通部授权的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具有承担《节能篇(章)》评估、检测的资质。
        第五条  《节能篇(章)》的编制应认真贯彻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设计规范,在工程项目设计中要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的工艺装备,要以国内外先进的能耗标准作为编制依据。
                第二章  《节能篇(章)》的编制及评审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节能篇(章)》。

        第七条 工程项目《节能篇(章)》的编制工作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组织专人负责编写或委托其他咨询机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