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船舶CO2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CO2排放指数的计算公式以及CO2排放指数的验证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拟投人营运市场、国内航行、以柴油机作为主推进动力、400总吨及以上的干散货船、集装箱船和油船,包括新建船舶、从国际市场购置的二手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以及国内市场其他用途转为营运的船舶。集装箱和干散货两用船参照干散货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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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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