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电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Z60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市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WHTC工况法)
13.060.30
【广东】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山东】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安徽】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耦合采暖、制冷、热水系统
【湖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