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全市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评价奖励办法(2024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全市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评价奖励办法(2024年)》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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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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