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后评价的评价条件、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评价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已经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并取得节能审查意见,通过竣工验收后,正常运营或达到预期生产能力并满一定时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DB12/T 1220-202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后评价规范
F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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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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