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Z60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市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WHTC工况法)
13.040.40
【广东】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宁夏】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宁夏】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北京】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