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 以上的燃煤发电锅炉或蒸汽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单台出力65 t/h 以上的燃气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或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文件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