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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热电企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10-12-12     来源: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0]303

 

关于热电企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辽环〔2010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按火力发电锅炉的建设时间,分别规定了不同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对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应选择适当的监控位置分别监测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并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二、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热电 锅炉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