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起废止;《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