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其余发布机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气象局 吉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文号:吉环发〔2023〕23号 实施状态:
发文日期:2023-09-15 实施日期:2023-09-25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环发〔2023〕23号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的通知》(环气候〔2022〕41号)和《关于印发〈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气候〔2022〕18号)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吉林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气象局

吉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


  • 连接地址:
  • 附件:
  • 代替了如下政策法规:
  • 被如下政策法规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