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土资源部 其余发布机构:
文号:国土资发[1999]410号 实施状态:
发文日期:1999-11-10 实施日期:1999-11-10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1999]410号

关于授权云南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矿产资源审批登记发证的通

 关于授权云南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矿产资源审批登记发证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10

云南省地质矿产厅:

     为了进一步扩大矿业的对外开放,改善外商投资环境,配合《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决定将云南省作为我部改善外商矿业投资环境的试点,并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授权如下:

     一、授权你厅行使外商在云南省境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发证权,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除外。

     二、 具体审批登记发证程序由你厅根据《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提交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申请,继续按照授权前的行政管辖制度,由国土资源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发证手续。本通知下发后,新提出的矿业权申请,由云南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发证手续。望你厅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不断总结完善试点工作,为今后的改革积累经验。试点情况请及时报部。

(国土资源部章)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抄送: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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