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6]第4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宁环规发[2018] 2号)有关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结合我区近年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情况,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现印发你们。
《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录》的地块应依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名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