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管工作,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以及审计检查要求,现将有关项目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范围
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范围包括,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未纳入省级扶贫资金统筹范围的部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二、职责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中央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审查、项目储备库日常管理及相关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省级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负责依据项目储备库以及资金管理办法按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以及下达云南省中央以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开展项目定期调度、督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项目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对州市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组织绩效评价等监管工作。
(二)地方生态环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项目库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储备库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项目(列入“土十条”考核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除外)监管工作。具体监管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审批、定期调度、方案变更审批、项目验收、项目检查、绩效评价等。
三、监管工作要求
请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切实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对中央及省级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进行梳理,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定期开展调度,每季结束后5日内将项目进度分别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规财处及有关业务处室,对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