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十三五”后两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2-11 13:03:22   作者:   来源: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18]931号)提出的关于“关停落后煤电机组200万千瓦以上”的目标任务,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全省煤电高质量发展,实现煤电布局优化、结构优化,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各设区市报送计划情况,经研究,现将“十三五”后两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关停淘汰工作

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是电力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节能减排、优化电力结构的重要举措。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关停企业高度重视、提高站位,按照省级决策部署,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抓紧推进列入关停任务的机组尽早关停。

二、有序推进关停淘汰计划

按照苏发改工业发[2018]931号文件关于服役期满机组停运时间的具体要求,对列入关停目标任务的企业逐台机组明确了停运时间和核查时间。考虑到职工安置、资产处置所需时间,除2020年10月以后停运的机组可最迟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关停核查外,其他列入目标任务的机组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关停核查。请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关停企业在机组停运后,抓紧完成拆除工作,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并具备现场关停核查条件。自通过现场关停核查并取得我委出具的关停核查认定文件后的次月起,关停企业可按照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商请提供去产能和调结构企业名单的函》(苏财税[2018]38号)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

三、强化组织保障

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做好关停煤电机组和承接电力、热力的衔接方案,做好接续工作,确保稳定供应,杜绝由于机组关停造成供电、供热不足现象的发生。对应关停(停运)而拒不关停(停运)的机组,我委将会同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等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暂停该企业新建新能源项目的资格,直至完成关停任务。对到期应关停(停运)的机组,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将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其中,对于公用机组,省电力公司将予以解网,不再收购其发电量;对于自备机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将削减其相应耗煤量指标。

附件:“十三五”后两年全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1月21日